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丰公司)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皮具中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羿丰公司、白云皮具中心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件享有管辖权,香奈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羿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羿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裁定管辖法院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香奈儿公司、白云皮具中心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奈儿公司以羿丰公司、白云皮具中心公司经营管理的市场内开设的商铺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羿丰公司、白云皮具中心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香奈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此,在广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驰名商标认定这六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我院管辖外,其他著作权、商标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州市的基层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一审案件,且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羿丰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羿丰公司提出的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