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民初6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三台县北坝镇智达通讯,住三台县。
经营者:杨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三台县北坝镇智达通讯商标侵权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