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53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龙五金水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NGT212,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社区美仙山花苑**楼**店。
经营者:梁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龙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