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民初116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黑龙江南路**-25。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易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兴街主要负责人:李艳春,该摄影店经营者。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薇薇新娘”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8年7月6日,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