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69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口镇胥江路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三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div>法定代表人:周兆祥,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三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