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17157号 申请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布林根市巴登街**。
代表人:贝尔特拉姆·坎特兹由瓦,董事长。
代表人:米歇尔·坡罗夏斯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震,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景福二横路**/div> 法定代表人:甘子军。
被申请人:广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广汕路南大份******div> 法定代表人:姚小华。
被申请人:甘子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姚小华,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甘子军、姚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甘子军、姚小华相应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全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甘子军、姚小华相应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