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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哨东与霸州市健喜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225号
案件名称陈哨东与霸州市健喜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哨东;霸州市健喜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225号 原告:陈哨东,男,汉族,1953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霸州市健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策城一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韩年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iv> 法定代表人:赖海松。

原告陈哨东与被告霸州市健喜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陈哨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哨东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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