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刑更2048号罪犯李发达,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粤0106刑初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于2018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认为,罪犯李发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发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736分;
2018年5月获得表扬。
新考核累计扣16分:2018年1月31日欠产扣2分,2018年2月9日在工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扣5分,2018年2月28日欠产扣9分。
服刑期间有顾送款2500元,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发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