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初1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琴,原电白县水东镇通汇电器商行经营者,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陈翠琴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