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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9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翠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初1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琴,原电白县水东镇通汇电器商行经营者,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陈翠琴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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