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培淳,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科友。
上海慧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沪7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创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