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9481号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虎。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睿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睿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