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贵州贵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新型材料产业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标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25万元。
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25万元的冻结,我院裁定驳回。
被执行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贵州贵标公司违约金25万元基于贵州贵标公司违反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条导致的的给付义务,该公司是否违反我院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继续侵权行为属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的事实相结合所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以实现其实体权利”,故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未成就,给付内容不明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