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辖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英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原审被告:甄嘉泉,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甄嘉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佛山市星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