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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19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阳审南;胡崇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大宏山工业区**办公楼**铺。

经营者:欧阳铭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门街**。

法定代表人:欧阳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审南,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崇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铭龙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因与被上诉人胡崇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铭龙材料店、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胡崇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铭龙材料店、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阳审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负担87.5元。

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了550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向本院预交了175元,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75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多预交的87.5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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