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大宏山工业区**办公楼**铺。
经营者:欧阳铭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门街**。
法定代表人:欧阳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审南,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崇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铭龙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因与被上诉人胡崇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铭龙材料店、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胡崇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铭龙材料店、欧美芝公司、欧阳审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阳审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负担87.5元。
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了550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向本院预交了175元,东莞市欧美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75元,东莞市莞城铭龙装饰材料店、欧阳审南各自多预交的87.5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