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81执42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2018)浙1081执426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81执42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2018)浙1081执426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海盐凯戈电器五金厂、苏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