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5民初619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联辉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村工业小区西边56间,实际经营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村下**。
经营者:赖信怀,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住福建省寿宁县v>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马尾区联辉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