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初1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琴,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陈翠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