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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9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翠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初1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琴,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翠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陈翠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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