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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饶立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81民初983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饶立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饶立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983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饶立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饶立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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