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105号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夷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山中康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县向阳食品厂,住所地濮阳县海通乡铁炉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进排,该厂厂长。
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向阳食品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立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