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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芬与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陈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81民初2456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丽芬与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陈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芬;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陈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2456号之一 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皋岸村皋岸街。

经营者:徐国芳,女,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陈波,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张丽芬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张丽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丽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张丽芬已预交),由张丽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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