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80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
负责人:余君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车饰达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经营,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三围村****div>经营者:朱太岳。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车饰达汽车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负担。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