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8818669。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被执行人杭州名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场口镇华丰村,组织机构代码:66804590-3。
法定代表人朱红武。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20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14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22元。
因被执行人杭州名冠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名冠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8464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名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