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8688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对原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臻盛创投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8688号民事裁定书中,内容有疏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第一页正文第八段内容补正为:原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臻盛创投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定第一页正文最后一行内容增加内容为:第五十一条;
裁定第二页正文最后一段内容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3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