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5号 原告:李兴法,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上计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申余姚市。
经营者:杨坚,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浦西7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法因与被告余姚市上计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法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7月16日,原告李兴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兴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法负担。
原告李兴法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