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被执行人:谭波显,男性,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div>本院在执行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波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6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波显存款6450.0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谭波显价值6450.0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