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文(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宏毅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菁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文(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不详)。
上诉人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拉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宏毅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毅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菁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创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图拉斯公司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上诉人制造,原审被告菁创公司仅系销售商,以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宏毅公司、菁创公司、天猫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和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菁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图拉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孔立明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