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01民初318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城西阿瓦山寨胜利路加盟店(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
经营者:陈安庆,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西宁城西阿瓦山寨胜利路加盟店(一)经营者,住,住陕西省××县号/div>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该加盟店员工。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西阿瓦山寨胜利路加盟店(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阿瓦山寨胜利路加盟店(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1150元退还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王有林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彩虹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