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483民初353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桐乡市洲泉欧嘉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聚贤路**九洲商贸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909615413。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被告海宁市立派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镇中路**东侧厂房**西部**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845294810。
法定代表人:钟林初。
被告海宁市佳兰。
住。
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0492893H。
法定代表人:殳雪林。
被告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0291931Q。
法定代表人:张恭玲。
被告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新车公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106370J。
法定代表人:许永俊。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洲泉欧嘉副食品超市、海宁市立派商贸有限公司、海宁市佳兰、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勇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桐乡市洲泉欧嘉副食品超市、海宁市立派商贸有限公司、海宁市佳兰、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3607361号、第010222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原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桐乡市洲泉欧嘉副食品超市、海宁市立派商贸有限公司、海宁市佳兰、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