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
经营者:王萍,该店经营者。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作出了(2018)皖1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认:1.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得阁”文字商标和图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负担5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对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及其经营者王萍名下财产进行线上查询,仅发现王萍银行账户存款2022.55元,于8月25日予以冻结,后经多次网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由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1月15日将王萍2022.55元存款扣划至阜阳中级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2018年12月25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闲云斋书画院经营者王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发布,执行标的款2022.55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下款项1972.55元划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后经本院多次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执行不能,经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赵春雷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法友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