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669号 原告:应健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宝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宝路**。
法定代表人:袁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菡,浙江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健明诉被告金华市宝杭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健明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6月26日,原告应健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应健明负担。
原告应健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