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458-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R。
法定代表人:原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远,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路**欢乐海岸购物中心G-026商品会信用代码:×××744。
法定代表人:刘雁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15-1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深圳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均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三案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三案为重复诉讼,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
其提出将本三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相同专利针对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重复诉讼,已构成滥用专利权和滥用诉权的行为。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符合限制重复诉讼的立法本意,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符合便利当事人原则。
本院认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三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三案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嗨闺蜜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三案与其他案件构成重复诉讼,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排除原审法院对本三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