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2号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晖,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愚,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