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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洪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6615号
案件名称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洪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施洪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6615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之一至之五首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自编**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6。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洪斌,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洪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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