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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来来永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3执2198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来来永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来来永和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来来永和餐厅,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文锦北路2100—2号。

经营者:王志林,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div>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来来永和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

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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