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227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盛拓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
法定代表人:戴洪钧。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盛拓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