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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周俊利;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34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77193XQ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我平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44634C。

法定代表人:陈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利,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91500107559040249L。

法定代表人:吴德春,经理。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周俊利、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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