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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泉州万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53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泉州万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泉州万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53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万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2XNTPP9N,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洛江五金机电城****。

经营者:何增儒。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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