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4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林烁槟、肖航(实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城南西路**。
原告孔玮与被告涿州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