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2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诚鑫超市(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夏邑县。
经营者:孙濮濮。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诚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