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642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盈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冠达辉电子商行。
法定代表人:江德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冠达辉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