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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王国华;陈雪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17号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宝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王国华、陈雪娇(实习),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西塔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勃,该公司职工。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害衣柜(新双U)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3××××.7)纠纷一案,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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