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21号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宝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王国华、陈雪娇(实习),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西塔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勃,该公司职工。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侵害沙发(十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7××××.7)纠纷一案,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