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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6民初34号之二
案件名称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初34号之二 原告: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锋镇207省道(近和平之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2Y78R54A。

法定代表人:马明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Q5QX9。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注册证号为21139251的“戎堃科技”注册商标和注册证号为21139685的“戎堃科技RK”注册商标转让给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的手续。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第2.1条规定,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注册证号为21139251的“戎堃科技”注册商标和注册证号为21139685的“戎堃科技RK”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8月8日,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订立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约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因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致转让受阻。

为此,特提起诉讼。

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表面上虽系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但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无转让商标权的意思表示,也未与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和《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书系马明安伪造的,上述协议自始无效,因此,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向本院提交其与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向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裁决。

因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漳州市平和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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