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0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新睿,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永和快餐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奥北公元**住宅底商101,经营者任青宝。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永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