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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付与陈顺龙、王涛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2693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玉付与陈顺龙、王涛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付;陈顺龙;王涛;王勤;佛山市天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2693号之一原告:陈玉付,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顺龙,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文,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肃宁县,被告:王勤,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佛山市天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5032695B。

法定代表人:王延忱。

原告陈玉付诉被告陈顺龙、王涛、王勤、佛山市天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陈顺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告佛山市天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合同履行地亦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此应由佛山市南海区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

案中被告佛山市天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区域虽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南海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陈顺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顺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顺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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