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初2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经营者田克超),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288号明珠世贸商城B区1幢1层116号(7)。

被告: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经营者田克超),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7号楼1层7113、7115、7117、7119(解)。

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西片369号5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兰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城北惠超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以下简称惠超批发部)、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城北惠超批发部、惠超批发部、艾灵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犯原告ZL20083014××××.5号“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

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龙头(3287-052)”(专利号为ZL20083014××××.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9月9日获得授权。

2012年8月1日,原告依法受让取得该专利权。

原告发现艾灵公司生产、销售的龙头的外观与本案专利相同,遂在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的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

经比对,公证购买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651、4652、4653号公证书(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是第ZL20083014××××.5号外观设计专利“龙头(3287-052)”的专利权人。

2.年费缴纳发票,证明ZL20083014××××.5号外观设计专利“龙头(3287-052)”的专利稳定有效。

3.(2016)厦证经字第211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4.(2016)厦证经字第211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5.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法庭质证和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了5份证据原件予以核实,证据1-5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对该5份证据予以采信。

诉讼中,经当事人确认封条完整后,本院将公证封存的两个涉案实物予以拆封。

其中,(2016)厦证经字第2113号公证书对应的实物拆封后有一个袋子、一个水龙头、塑料袋包装的两根软管和一张安装使用说明书;

(2016)厦证经字第2119号公证书对应的实物拆封后有一个袋子、一个水龙头、塑料袋包装的两根软管和一张安装使用说明书。

上述实物、袋子和外包装壳上均标注有“艾灵”字样,两张安装使用说明书均注明艾灵公司的电话和地址等信息。

经质证,九牧公司认为,上述两个水龙头是一样的,两个水龙头在外观上和涉案专利在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两个水龙头均是侵权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保全的产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9月9日获得公告,专利号为ZL20083014××××.5。

2016年8月10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原告九牧公司。

201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确认未检索到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目前,涉案专利还处于有效状态。

2016年9月23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李建财向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9月2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来到江苏省盐城市金鼎装饰城标示为“Ailing艾灵卫浴”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购买了角阀2个、水龙头1个,支付190元,取得收款收据、刷卡单和名片各一张。

上述商品及票据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随后由李建财通过顺丰速运寄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公证处,并于2016年9月30日由公证处人员签收。

2016年10月14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建财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刷卡单、名片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6张。

2016年10月27日,公证处出具(2016)厦证经字第211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2016年9月23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李建财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9月2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来到江苏省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标示为“Ailing艾灵卫浴”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购买了角阀2个、水龙头1个,支付180元,取得收款收据和名片各一张。

上述商品及票据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随后由李建财通过顺丰速运寄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公证处,并于2016年9月30日由公证处人员签收。

2016年10月14日,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建财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8张。

2016年10月27日,公证处出具(2016)厦证经字第211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九牧公司为了维权,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就九牧公司与城北惠超批发部、惠超批发部、艾灵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代理费20000元。

另查明,城北惠超批发部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是2011年3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水卫器材批发、零售。

惠超批发部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是2012年6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水卫器材批发、零售。

艾灵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是2014年11月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卫生洁具零售、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卫生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制卫生器具制造等。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检索报告》以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确认九牧公司取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果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通过比对可知,九牧公司通过公证取得的两个水龙头在外观上是一样的。

将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涉案产品的俯视图和仰视图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

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在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T”型管与“L”型管的连接处比涉案产品多了一个圆柱体,造成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上略有不同,但这些不同不足以产生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故涉案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构成近似。

三被告未经九牧公司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

九牧公司通过公证形式分别向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购买了水龙头。

其中,(2016)厦证经字第2113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封底和合格证均注明艾灵公司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虽然(2016)厦证经字第2119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封底和合格证注明“厦门市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艾灵公司的名称有一字之差,但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外观以及产品外包装等均一致,故可以确认(2016)厦证经字第2119号公证书对应的产品也是艾灵公司生产。

艾灵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以及城北惠超批发部、惠超批发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艾灵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外,结合在案证据,虽然可以确认产品是艾灵公司生产,但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作为经营卫浴器材的专业门店,对于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故本院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因素,艾灵公司应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应就其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城北惠超批发部和惠超批发部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龙头(3287-052)”(专利号:ZL20083014××××.5)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龙头(3287-052)”(专利号:ZL20083014××××.5)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三、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就其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厦门艾灵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惠超水卫器材批发部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琦 书记员施国琴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