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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孔剑凡;李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6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你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孔剑凡、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赵县平棘大街50号,经营者刘立中,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石桥大街74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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