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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927号之一
案件名称927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27号之一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皮都园区民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凤,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学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瑞,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斐,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7日,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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