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352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石门金色阳光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子恺西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6。
经营者:李祥。
被告:桐乡市长发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南司弄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6。
法定代表人:刘国兴。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石门金色阳光副食品超市、桐乡市长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