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3783号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梦韬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梦韬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梦韬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梦韬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